马鞍山市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2 08:50  来源: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192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6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各县区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2)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盖民政局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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