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4-16 17:53  来源: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农村地区交通服务水平,加快乡村全面振兴步伐,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重点实施提质改造工程,包括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2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以及联网路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2021年,全省实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4646.823公里。

第三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规定。

第四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工作要贯彻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建养并重的基本方针,按照统筹规划、总体控制、集中实施的原则,全力推进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尊重群众和基层政府的意愿,统筹考虑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形成自下而上的公议、复核及审批的决策机制,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切实落实“七公开”制度,实行项目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围绕贯彻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养护机制,确保农村公路运行长效。

第七条  实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年度、分市、县(市、区)建设任务目标和资金需求方案,制定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监督、工程验收抽查等工作。

第十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对县级上报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议计划进行复核;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提质改造工程建议计划编制上报、组织实施、整合建设资金,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规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和乡村干部进行培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重点帮助乡村搞好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有序推进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进度。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健全审核机制。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行“一路一档”制度,凡列入省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十四五”项目库的均视为已立项。提质改造工程项目中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要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十四五”项目库根据各地实际建设需求,实行每年动态更新调整,最终项目库由“十四五”各年下达的建设计划及调整计划项目组成。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选址要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可能利用既有路基,避免大填和大挖。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按照安全、畅通、经济、环保的原则确定其建设标准。

(一)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原则上按照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建制村双车道公路改造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6米。

20户以上自然村的硬化路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建设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特殊区域特殊路段不低于3.5米);错车道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距等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间隔不得大于300米。通村硬化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压实或换填处理。

(三)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时必须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通客车路线同步建设候车亭,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四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计划依托安徽省农村公路“十四五”计划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报年度建设计划时需同步上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空间属性信息。

第十九条  原则上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项目,变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按以下流程和要求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5月15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辖县(市、区)调整项目的初审,汇总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每年6月底前下达调整项目清单,完成调整项目的批复工作。年度建设计划每年调整一次,6月底前完成,逾期不再调整。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包括:1、部补资金;2、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3、社会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的资金;4、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补助政策另行下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部补资金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实施机制。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按照省市统筹、县负总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实施、自愿申报,科学论证、精准施策的原则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当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其他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提质改造工程按建设规模抽查率不少于5%,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少于10%,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各地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1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工程责令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法人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和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公示制对工程的建设动态、先进经验、创新理念以及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等事迹加强宣传报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提高民生工程满意度,充分发挥民生工程绩效。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管理实行工程月报制度。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台账制度,及时统计当月25日前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27日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  竣(交)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健全验收机制。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竣工验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以项目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按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可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竣(交)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或计划;

(二)项目设计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或邀标文件;

(四)合同文件(施工、监理合同,质检申请和批复);

(五)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六)施工许可决定书;

(七)原材料试验资料(建设、施工单位试验委托书);

(八)中间检查资料(监理抽检资料);

(九)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十)质量责任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报市备案。省级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有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纳入省民生工程,严格实施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履行省民生工程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计划实施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过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如期完成。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严格执行质量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下达下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1.擅自改变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或补助资金用途的;

2.不能按照工程实际需要,足额、及时落实地方自筹资金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或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

4.因改造工程施工组织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6.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建设纠纷的;

7.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8.不按省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路长制工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农村地区交通服务水平,加快乡村全面振兴步伐,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农村公路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按照“权责明确、分级管理、管养有效、奖惩有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体系,压实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的农村公路管养责任。

第三条  县级设立总路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乡镇设立乡镇路长,由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建制村设立村路长,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路长制延伸到自然村。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路长办公室,定期召开路长联席会议。县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任由分管交通的县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农业、扶贫、水利、林业、市场监督、旅游等相关部门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各乡镇政府参照成立乡镇路长办公室。

第五条  县级路长办公室根据辖区内各乡镇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乡镇的乡村道路专管员数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专职乡村道路专管员。

第六条  乡村道路专管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备一般文字处理及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可优先选用有建设养护工程经验的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本地户籍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路长办公室职责

县级路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县级路长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落实总路长、路长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拟订路长制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落实农村公路“建、管、护、运”的资金筹集,协调各部门处理路产路权保护、路域环境整治、应急处置等“四好农村路”建设推进的重大问题;统筹确定辖区内各乡镇乡村道路专管员指标,明确乡村道路专管员招聘条件、待遇、考核评价等;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强化激励问责。

乡镇路长办公室:负责落实路长制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组织村路长召开会议;负责做好辖区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应急处置的协调;在县级执法部门配合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协助开展路产路权保护;督导、考评村路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负责对乡村道路专管员进行日常管理;协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养机构做好县道管养工作。

县级路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应按照县级路长制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路长制各项工作;协助总路长解决农村公路建管护运、推行路长制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路长及乡村道路专管员职责

县级总路长:总路长为全县农村公路“建、管、护、运”和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权保护的总负责人,承担推行辖区内路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总考核职责。

乡镇路长:乡镇路长为辖区内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落实总路长及县级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路长:为辖区内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的协调;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征迁、建设用地和县乡道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项。

乡村道路专管员:乡村道路专管员在乡镇、村路长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巡查,负责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三章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更新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基础台账信息。

第十条  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管理工作,负责将建成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纳入农村公路管理范围,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管理具体落实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政府应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认真履行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管理职责,指导并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坚持“县道县管、乡村道乡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原则,及时明确提质改造工程路段路长及乡村道路专管员,形成工程建后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行业指导、考核管理和经验推广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确保顺利实现“四好农村路”建设各项工作目标。各市、县“四好农村路”组织机构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四好农村路”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工作任务、资金投入、机构、人员及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农村公路路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督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监督巡查机制,切实加大指导和行业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宣传引导工作,注重解决好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做好农村公路一线人员的政策解读工作,为农村公路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宣传“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营造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农村地区交通服务水平,加快乡村全面振兴步伐,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农村公路养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绩效目标考核体系,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第三条  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合政府和市场资源,有效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抗灾减灾能力和服务品质。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示范创建,树立农村公路绿色发展理念。

第四条  2021年底,全省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

1. 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3.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4.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5. 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继续执行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按照每年县道15000元/公里、乡道7000元/公里、村道2000元/公里(“1572”补助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对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已脱贫的省级贫困县和国家级贫困县分别再提高10%、15%。市、县财政合计应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30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七条  省补养护资金由“固定省补资金”和“增量省补资金”组成。“固定省补资金”按照2017年底统计年报中农村公路里程和“7351”补助标准确定。“增量省补资金”是提高省补养护资金标准而增加的省补资金,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灾毁应急、灾害防治、示范创建奖励补助等,其余80%按各地省补养护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养护成效进行补助。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类。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含大、中修、小修)、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日常养护主要为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逐步向社会开放,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推行农村公路零星小修与日常保养划片区捆绑招标。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实施(含资金筹集、总承包施工)及交工验收后养护服务工作,政府依据项目建设及养护的绩效评估情况,支付“建设+养护”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鼓励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脱贫户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  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安徽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要求,大力推广工艺成熟、低成本、操作简单的标准化养护应用技术,规范养护单位现场作业。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及时做好养护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七条  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气象、应急等多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应急联动机制,积极整合多方应急保障力量,开展综合应急演练、跨区域联合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农村公路应急协同处置能力。

第四章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资金,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对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工作,负责将建成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具体落实措施,统筹纳入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工作;认真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责任制,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确保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列养率达到100%,实现小修保养常态化。

第二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认真履行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职责,指导并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做好县道建后养护工作和乡村道建后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农村公路管养相关政策和制度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城乡绿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及品质示范路创建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养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分类编制养护管理、应急保障、示范创建等项目预算计划,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路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照工作职责,通过开展培训、适时组织学习交流等,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和管理难题,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加大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提升工程工作指导力度,提升养护技术水平,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切实巩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成果和养护成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抽查率分别不低于10%和30%,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提升工程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与“增量省补资金”分配挂钩。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督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作用。



农村运输通达工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道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道路运输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以推进城乡道路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保障城乡居民“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为目标,整合城乡综合交通运输资源,完善优化运输网络,推动城乡客货运输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农村地区交通更便捷、出行更宜人、流通更高效、运输更安全。

第三条  在巩固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提升农村客运服务品质,逐步推进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2021年全省建制村通公交的总体比例达到40%(其中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建制村通公交比例达到60%,非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的建制村通公交比例达到20%)。在现有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乡镇运输站场综合利用率,2021年新建或改造具备管理、综合服务、客运、公交、货运、邮政、快递等三种以上功能的乡镇运输站场100个。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明确农村道路运输的基本公共服务定位,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运输发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配合,为农村道路运输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以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加强城乡联动,实现有序衔接,促进资源整合,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安全、便捷、经济出行,切实提高农村道路运输通达深度和覆盖水平,努力服务民生,改善民生。

第六条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城乡道路运输统筹规划、有效衔接、协调发展。充分考虑现阶段城乡运输存在的差异,着眼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长远发展,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道路运输体系,实现农村公路“建、管、护、运”协调发展。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加强规划引领。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的有关内容纳入当地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做到各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方便换乘”。

第八条  完善城乡运输站场体系。规划、建设标准适宜、经济实用的农村客运站点。通客车的新、改建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点应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加强既有客运站点的升级改造和功能完善。鼓励客运站与城市公交站点有序衔接和融合建设,推进公交停靠站向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开放共享,方便乘客换乘。

第九条  因地制宜推进建制村通公交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改善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加强城乡联动,通过城市公共交通线路逐步向乡镇和建制村延伸、现有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等方式,提高建制村通公交的比例,增强供给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实现全域公交。

第十条  优化城乡客运运输组织。鼓励和引导城乡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实施公交化改造、公司化运营。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相互融合,从事多元化经营。

第十一条  提升乡村旅游交通保障能力。加大交通运输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力度,积极拓展“运游一体”服务。积极支持传统村落、休闲农业聚集村、休闲农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农家乐”等乡村特色旅游区域开通乡村旅游客运线路。

第十二条  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发挥县乡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监督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密切分工协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城乡运输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等现象,净化运输市场秩序,努力为城乡运输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三条  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效率。进一步整合交通、邮政、商务、供销、农资等部门的农村物流节点,提升我省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效率,充分发挥农村物流节点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有力促进全省农村物流加快发展,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

第十四条  推进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提升工程,实施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标准化建设。统一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实现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乡镇运输站场综合利用率。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运输站场拓展管理、综合服务、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功能,逐步实现所有的乡镇运输站场都具备三种以上功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运输通达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管理合力,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第十六条  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由交通、公安、应急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扎实开展客运通行条件审核。建立跨部门协调机构,形成部门合力,持续推进乡镇运输场站的综合利用,确保完成有关工作目标。

第十七条  建立补贴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客运补贴和补偿制度,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同级政府结合当地财力实际给予补贴补偿。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建制村通公交任务细化到具体的建制村,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建制村通公交的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考评,建立健全督导考评结果与投资和荣誉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督导考评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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