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运行方案

发布日期:2021-04-16 18:08  来源: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民生办〔2019〕12号)要求,结合2021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工作安排,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做好2021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二、建设内容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原配件的更换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三、资金筹措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县级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

四、实施步骤

(一)分解落实维修养护任务。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85号)要求,结合下达各地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经费情况,省水利厅确定了有关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任务清单(含维修养护处数、覆盖供水服务人口数)。请各市指导有关县(市、区)对照《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要求,严格按照维修养护任务清单分解至具体供水工程。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分配与水费收缴工作挂钩的规定,对未收水费或水费收缴率低的,不安排维修养护经费。

(二)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县级水利部门根据目标任务清单分解情况,以县为单位,尽快组织编制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并于2021年4月份印发执行。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农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范围及存在问题、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分供水工程详细说明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及资金情况)、实施阶段(含实施进度等)和预期成果等。

(三)抓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县级水利部门要督促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在10月底前完成维修养护项目实施、11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12月10日前形成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各市在有关县(市、区)总结报告基础上,形成市级总结报告(将县级总结报告作为附件)并上报省级。

五、工程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善农村饮水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供水保证率。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不断提高水费收缴率,落实工程运行维修经费。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强化供水水质检测,提高水质达标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研究谋划,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计划审核下达。水利部门要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开展水质监测,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绩效”原则,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落实好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三)严格项目管理。各地要压实压紧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完成审查审批,有序组织实施。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加强质量监管和监督审计,注重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四)完善管护机制。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将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作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前期重点工作抓实抓紧,夯实工程管护基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建设,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农村供水保障完成情况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省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与项目资金安排、考核评价等挂钩。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

 

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民生办〔2019〕12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全省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运行管护,长久发挥工程效益,保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运行方案。

一、主体责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

二、管养举措

(一)推进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建立用水户台账,努力降低生产单耗。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

(二)强化供水设施保护。各地应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

三、运行维护

(一)强化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二)建立管理责任台账。每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跨乡(镇)的农村供水工程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跨行政村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单村供水的一般由村委会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由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

(三)加强人员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降氟、除铁锰等特殊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培训。

四、经费保障

(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县级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

(二)推进供水水费收缴。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文件精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自来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等制度。各地要在限定时间内,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

(三)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根据相关规定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五、监管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三)压实运行管理机构责任。加强省、市、县三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四)强化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五)建立工程管理责任台账制度。每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解决用水户反映的供水保障及服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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