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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慈湖高新区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干部职工外出需填写《干部职工外出(出差)报告单》,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副处级干部外出需经高新区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各部局、指挥部及新慈集团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需经高新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其他干部职工外出需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干部职工外出(出差)报告单》交党群工作部备案后,方可外出。
第三条 高新区干部职工请假需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副处级干部请假需经高新区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各部局、指挥部及新慈集团主要负责同志请假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批准;部门副职请假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还需报主要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1天以上的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还需报主要领导审批。《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交党群工作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四条 高新区干部职工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审批手续同第二条,并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报党群工作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五条 高新区干部职工病、事假审批手续同第三条,3天及以上病假必须提供医院诊断说明及医生开具的假条等证明材料。干部职工请病、事假先用年休假冲抵。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执行。病、事假期间不享受考核奖、绩效。新慈集团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六条 各部局、指挥部及新慈集团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期间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
第七条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间干部职工离开马鞍山市需要履行报告手续,在防汛、疫情等特殊时期离开马鞍山市需要履行书面报备手续。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副处级干部报高新区主要领导批准;各部局、指挥部及新慈集团主要负责同志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部门副职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休假结束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批假领导销假,若遇特殊情况难以在获批请假时间内回到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向批假领导申请续假,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并于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干部职工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请休假审批程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同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不满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天不满30天的,扣发本年度各项考核奖。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影响情况,可同时给与党纪、政纪、组织处理。
第十条 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监督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管理的通知》(慈党工〔2014〕8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