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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本辖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划定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1米的区域。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范围的,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审批的区域为准。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时,依法给予补偿。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许可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五、临近公路规划和新建村镇、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在公路一侧与公路垂直布局,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本通告公布前已在公路两侧建设的村镇、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并由开发区组织有关部门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六、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无条件拆除。
八、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我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时,如果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征求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本通告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九、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十、如公路行政等级改变的,按照改变后的行政等级进行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和管理。
十一、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十二、违反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慈湖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