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743066676/202109-00004
  • 信息分类:

    部门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通知
  • 发布机构: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 文号:

  • 成文日期: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关键词: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 制度机制
  • 浏览次数:

    1240

关于印发《慈湖高新区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2021-09-03  16:49 信息来源: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各部局、各指挥部、新慈集团,有关单位:

现将《慈湖高新区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实际,不断提升政府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综合部

2021年9月2日

慈湖高新区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务公开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行为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综合部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并提供政府信息具体情况。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电话、岗位职责;

(三)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四)政府信息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

(五)受理、不予受理政府信息申请的决定;

(六)政府信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办理进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有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包括的内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综合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  综合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做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更改。

第十二条  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其他途径。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之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信息实施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安排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以下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悬挂、张贴等方式上墙公示;

(二)提供办事指南、办理须知;

(三)设立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设立咨询电话;

(五)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有条件的还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一)报纸、杂志;

(二)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九条  无特殊情况,政府信息应当长期公示。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予以增删、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  在政府信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自行减免公开内容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公开的办事环节;

(四)违反公开内容随意改变受理窗口、办理时间、承诺期限。

第二十一条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含政策调整、机构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影响政府信息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或者停止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应及时修改、变更或者停止相应公开内容,并适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页面纠错(注:标有*的必须选择/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