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743066676/202303-00032
  • 信息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决定
  • 发布机构: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 文号:

  • 成文日期: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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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通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2023-03-22  15:15 信息来源: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马鞍山市通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5669007A

法定代表人:赵*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联合西路与海螺便道交叉口东北角

 

马鞍山市通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2年10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地西北侧和东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碎石子物料,覆盖不完全,物料堆放过高,超过厂区围墙,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场地西北侧和东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碎石子物料,覆盖不完全,物料堆放过高,超过厂区围墙,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2. 2022年10月19日现场勘查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场地西北侧和东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碎石子物料,覆盖不完全,物料堆放过高,超过厂区围墙,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 2022年10月19日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场地西北侧和东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碎石子物料,覆盖不完全,物料堆放过高,超过厂区围墙,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 2022年10月19日徐**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物料过磅单,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10月初购入碎石子物料的事实

5. 慈湖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慈湖高新区生态红线图,证明你公司位于慈湖高新区生态红线区域外的事实

6.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环责改〔2022〕82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7. 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执法活动合法规范的事实

8.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徐**身份证复印件、徐**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授权接受调查询问等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环罚告〔2022〕6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你公司场地西北侧和东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碎石子物料,覆盖不完全,物料堆放过高,超过厂区围墙,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小写:¥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2022年12月29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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