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743066676/202303-00034
  • 信息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决定
  • 发布机构: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 文号:

  • 成文日期: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关键词:

    环境执法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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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天华海绵铁厂)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2023-03-22  15:20 信息来源: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马鞍山市天华海绵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林里村

 

 

马鞍山市天华海绵铁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2年7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厂房露天堆放大量粒子钢、钢渣原料、尾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覆盖不完全,地面积尘较厚,厂区扬尘明显。

(二)危废库内废机油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和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危废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厂房露天堆放大量粒子钢、钢渣原料、尾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覆盖不完全,地面积尘较厚,厂区扬尘明显。危废库内废机油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和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危废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2.2022年7月20日现场勘查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厂房露天堆放大量粒子钢、钢渣原料、尾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覆盖不完全,地面积尘较厚,厂区扬尘明显。危废库内废机油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和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危废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3.2022年7月20日汪*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22年8月4日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厂房露天堆放大量粒子钢、钢渣原料、尾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覆盖不完全,地面积尘较厚,厂区扬尘明显。危废库内废机油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和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危废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4.2022年7月22日现场勘查照片1张和2022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自检查之日起2日内将废机油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和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5.2022年8月4日刘*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工业回收物销售合同,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7月从马钢购入工业回收物的事实

6.慈湖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慈湖高新区生态红线图,证明你公司位于慈湖高新区生态红线区域外的事实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环责改〔2022〕72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8.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执法活动合法规范的事实

9.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汪*和刘*身份证复印件、汪*和刘*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授权接受调查询问等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环罚告〔202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针对你公司厂房露天堆放大量粒子钢、钢渣原料、尾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覆盖不完全,地面积尘较厚,厂区扬尘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决定对该违法事实处罚款20000元。

针对你公司危废库内废机油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和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危废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鉴于该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马鞍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加强管理,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你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2022年10月11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十八条第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运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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