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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3066676/202403-00017
  •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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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止时间:

  • 关键词:

    城市管理 建筑垃圾
  • 浏览次数:

    2688
  • 政策执行机关:

    慈湖高新区各村、各社区,有关单位
  • 政策制定/解读: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政策咨询电话:

    0555-3508676

[部门解读][文字解读][图解]《慈湖高新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2024-01-02  10:44 信息来源: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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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慈湖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慈湖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慈湖高新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一)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垃圾处理需求与处理能力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有必要制定《方案》。

(二)制定《方案》是完善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强调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等作出新的规定。随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继出台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关于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2022年我市修订出台《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主要从体制机制、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对于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满足经济社会新发展新需求发挥重要作用。

(三)制定《方案》是解决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实际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存在处理能力不足、收运处置不规范、综合利用水平低、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须解决。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3年10月12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方案》起草工作,为做好该《方案》编制工作,与市城管、住建、环保等部门联合商议,贯彻相关政策要求,起草形成了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3年11月7日,在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个月,未收到网络反馈意见建议。2023年12月5日组织召开了企业和行业协会座谈会,向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均表示同意。2023年12月4日书面征求住建、公安、规划等单位意见。共征集意见4条,全部采用。

(三)合法性审查。2023年12月7日,经慈湖高新区合法审查通过。

(四)会议讨论。2023年12月24日,经慈湖高新区2023年第45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五)正式印发。2024年1月2日《慈湖高新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以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名义正式印发。

三、工作目标

在慈湖高新区内形成严防源头、严管过程、严抓运输、严肃追责的全链条制度,切实规范运行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类建筑垃圾和零星建筑垃圾。工程类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或市政工程(含回填、场地平整土方)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零星建筑垃圾,是指道路维修、市政养护、绿化等施工过程或者零星装修和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主要任务

1.规范审批备案。

申请方式:可书面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渣土管理运输平台申请。

审批流程:

(审批案例):近日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实施马钢废钢诚兴基地建设项目6号1厂房扩建及室外附属工程涉及基础开挖工程,产生建筑垃圾。该企业向线上平台(名称:马鞍山市渣土车智慧管理平台)申请建筑垃圾处理审批,按照《方案》要求向慈湖高新区综合执法大队共提交5份材料(消纳场接收证明、运输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外运信息资料),经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多部门现场勘察、联合审批,该企业符合行政审批相关规定,予以发放准运证。

2.严管运输过程。对在本区注册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联合市城管、交运、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依法严查运输车辆的无证运输、超高超限、抛洒滴漏、偷排乱倒等违法运输行为。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例:部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五、创新举措

(一)细化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

部门 工作职责
社会事务局 负责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建筑垃圾防治。
规划建设局 负责在建建筑工地监管,督促执行“六个百分百”标准、履行相关行政审批。
征迁办 负责征迁现场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行政审批。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渣土平台管理、行政审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新慈集团 负责对承建的项目督促办理行政审批,规范文明施工。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负责提供所需影像图。
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
公安分局 负责查处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交警大队 负责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设立有奖举报制度

欢迎广大市民对偷排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各类垃圾进行举报,根据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及偷倒垃圾的危害程度给予线索信息第一提供者1000元、500元、200元奖励。举报电话:白天:0555-3503165,夜间:0555-3501156。

六、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各项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加强监管。落实对建筑垃圾堆放、运输、消纳等重点环节的层层监管,织密防控网络,筑牢前沿防线,全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闭环全流程,做到整治问题不手软、落实责任不松劲。

三是强化宣传。利用多途径的宣传活动,依法公开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对违法行为及时曝光,持续提高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法律意识,打造出共治共管共享的良好氛围。

七、解读机关

解读部门:慈湖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解读人:叶苏华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5-3508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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