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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743066676/202311-00039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宏观经济/通知
发文机关: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
成文日期: 2023-11-06 发布日期: 2023-11-06 
发文字号: 马慈管〔202316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慈湖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执行机关: 各部、局,慈湖街道,各事业单位,新慈集团 政策制定/解读: 经济发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3501866

 

关于印发《慈湖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慈管〔202316

 

各部、局,慈湖街道,各事业单位,新慈集团:

现将《慈湖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116

 

慈湖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马鞍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慈湖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辖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马政〔2023〕7号)相关规定,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评估调整要求,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管委会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管委会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根据项目具体属性,选取相应的合法合规投资方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且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具体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经济发展局是管委会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储备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参与项目计划管理,负责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规划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社会事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管委会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济发展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一节 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对确有建设必要的项目,在征求办公室(法制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社会事务局等部门意见后,报党工委会审议。

根据党工委审议结果,经济发展局对审议同意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需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并将符合报批条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或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需办理洪评手续的项目,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完成洪评文本编制并报市水利局审查。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在主要建设条件落实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版),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按《马鞍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马政〔2023〕7号)第十五条执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经济发展局审批,并附具以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经济发展局对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资金落实,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批复文件,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10%的,经济发展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

第三节 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超建设标准、超建设规模、超投资估算设计。

第十六条  经济发展局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

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的,经济发展局应当不予批准,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对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可行性研究中未充分考虑的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投资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经济发展局报告并申请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或者变更批复。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确需延长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批复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经济发展局申请延期。经济发展局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项目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节 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市人民政府及管委会批准的发展 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管委会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当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国家和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信息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初步设计应当达到深度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一般由经济发展局审批。项目单位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库及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经济发展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前期经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谋划、前期、开工、实施等不同阶段和成熟度,划分为A(已开工项目)、B(完成前期审批待开工项目)、C(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项目)、D(前期谋划项目)四个类别推进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财政三年滚动预算安排相互充分衔接,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和债券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经济发展局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相关责任部门编制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济发展局每年10月份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由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资金筹措等情况,向经济发展局提出年度计划申请。经济发展局根据本级可用资金规模、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程度等,会同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及各相关责任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管委会同意后下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并加强绩效管理。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应当加强项目预算编报、执行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根据管委会安排,对由新慈集团或其他单位代建的项目,经济发展局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项目代建实施单位原则上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一节 建设许可及图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土地报批组卷工作,项目单位应当落实项目用地指标申请、土地报批费用缴纳等事宜,完成组卷的逐级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项目征迁拆迁工作按照高新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申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办理人防、消防等手续,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核机构实施施工图审查。

第二节 招标施工及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履行相应的公开招标或管委会内部采购程序。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应当及时向规划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对具备质量安全开工条件进行承诺。规划建设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应当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向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手续。规划建设局牵头受理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节 决算审计及移交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按照规定报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审批,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22〕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手续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发出移交申请文件,项目接收单位收到移交申请书之日起,原则上10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核查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经济发展局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新慈集团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项目建设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统一按照市级项目库管理。高新区项目实施规程严格按照《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马政办〔2023〕9号执行,不再单独制定规程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马鞍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马政〔2023〕7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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